Association of Mongolian Advocates
使命和目标
蒙古律师协会的使命
- 尊重人权、自由、法治和正义
- 确保和加强律师活动的独立性和律师的独立性
- 代表和保护律师权益和合法利益是我们的使命
蒙古律师协会将在其使命范围内开展以下活动
- 保障人权,为公民行使其获得专业法律援助的权利提供支持和帮助
- 为蒙古实施法治和正义原则提供必要的支持
- 支持和加强倡导者的独立专业活动
- 为提高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帮助
- 确保律师的独立性并防止失去独立性
- 组织开展律师权益、合法权益、商业信誉保护等多方面活动
- 为倡导者和律师的道德形成提供帮助
历史轨迹
律师组织的起源、发展、历史轨迹
1924年8月21日,在当时对国家权力行使具有影响力的蒙古人民革命党第三次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在讨论“法制机构的工作”时,批评侵犯人权行为,并表示,“人民代表和倡导者‘需要’这个词引起了代表们的注意,然后反映在国会的决定中。”
在上述决定的影响下,负责一贯保护人权的“律师”按照人民权利原则参与司法程序的介入已经开始并已开始在2017年实施。现实生活。
就这样,负责保护人权的“律师”参与蒙古法庭诉讼,成为该国辩护活动发展的开始。
关于律师组织的起源和发展,发生过许多重大事件。
根据历史资料,检察官参与了截至1924年9月判决的21起刑事案件中的11起,与他一起的还有Namsrai、Serjhu、Jamsran、Sanjmyatav和Tsevegjav等人作为“律师”参与了审判。
而且,有历史证据表明,该律师参与了1926年7月20日12点在中国大厦与蒙古军队作战的男爵军队首领桑贾-加尔丹诺夫案件的判决。什叶派在首都的办事处。
1937 年 10 月 4 日至 7 日,Erendavaa 和 Sambuu 作为律师参加了在国家中央剧院或 Bombogor Green 举行的 Yondon 大主教 Luvsanheimchig 的 23 名僧侣案件的公开听证会。
1926年,《蒙古法院案件诉讼法》获得批准,该法第65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检察官参与诉讼,并且如果被告方希望任命一名法院代表,或邀请他们出庭(费用由法院承担)应该......”是蒙古第一份将民防权合法化的文件。
- 众筹团体章程
- 摩尔多瓦共和国律师规则
- 关于律师向公众、政府和公众以及工业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收费程序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组织规则
- 关于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机关、行业、组织缴纳法律援助费用程序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组织规则
- 关于向国家、社区、合作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的辩护组织付费程序的说明
- 蒙古律师协会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防组织法
- 国防法
- 新颁布的《宣传法》
- 律师法律地位法
- 蒙古律师协会非政府组织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和最高法院于1928年5月25日制定了一部共5章28条的法律法案,名为《最高法院仲裁人民援助团条例》。其中第3条获得批准并通过。提交国务会议后,立即在第70次国务会议主席会议决议第一条中获得通过。
根据社区援助小组的规则确定倡导者组织的工作时:
为民间的任何刑事或民事案件提供建议(咨询),该到哪里去,什么样的案件合适,如何寻找利益,并解释其含义(建议)
根据需要撰写请愿书、信件和表格,提交至任何行政办公室或法院
如果一个人必须聘请律师代表他或她,团体将指定专人提供帮助。
起草人民之间的任何贸易或相互协议
此外,将俄罗斯和中国等外国人的申请表和表格翻译成蒙古语
“顺便说一句,最好尝试向人们解释该国政府发布的死亡法和指导方针的含义。”
该组织为多人提供援助,将在乌兰巴托运作,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有印章,有副主席和秘书,以及招募和释放成员并由收入资助。
就这样,蒙古律师组织就有了被“人民援助团”点燃的历史。
193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应被告人的请求,在法庭上讨论案件时应有律师参与并指派,这就需要建立独立的律师办公室或律师组织,并配备合格的律师。律师。
1944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讨论了这一问题,并以第5号决议决定在司法部设立律师协会,并作为司法部的一个部门。
根据部长会议批准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向公民和当局提供法律咨询和解释,应其要求准备请愿书、申诉和其他文件,代表罪犯、民事原告和被告。它被定义为执行倡导等主要职能。
规定律师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由司法部长批准的会员组成。
根据部长会议批准的《关于律师向人民、官员、公众以及工业领域提供法律援助收费程序的说明》,律师协会会员收取法律援助费用提供给公民组织并上缴国家财政,并从国家领取工资。
1952年7月25日摩尔多瓦共和国部长会议第253号决议新批准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国防组织规则》。
根据这一变化,司法部一般会向律师协会提供方法上的指导,但律师协会被赋予由全体会员会议选出的主席决定吸收会员和采取纪律措施问题的权利,并在全体会员年会上决定其自身的所有问题。
章程规定“倡导者组织是被授权从事倡导活动的人们的自愿协会”,并成为其作为公共组织发展的基础。
由于大韩民国律师协会新章程的含义是为了将律师协会从法务部中分离出来并相对独立地运作,因此于1953年改为新的组织。
根据上述部长会议决议,制定了《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当局、行业和组织提供法律援助费用程序的说明》经 1953 年 7 月 25 日部长会议第 293 号决议批准。 根据规则,律师协会全体会员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3月29日召开,达瓦乔伊索德的苏伦贾夫被确认为主席。
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部长会议1965年6月30日第243号决议,《摩尔多瓦共和国国防组织条例》和《关于向国防组织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的费用程序的说明》国家、社区、合作组织和公民”已分别新批准。
新批准的章程是在《法院组织法》的框架内获得批准的,章程确认律师协会是一个公共组织,由执法专业人员和从事宣传活动的其他人员自愿加入。
该法规定,大韩民国律师协会对辩护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组织和监督,最高法院对辩护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管理。
根据1978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人第256号令,批准《蒙古族律师协会章程》。
根据规定,蒙古律师协会是从事宣传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公共组织,但该组织的活动受蒙古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督。
考虑到蒙古律师协会应根据蒙古宪法组建,其活动应受法律规范,蒙古共和国人民大呼拉尔领导人于1986年6月23日颁布第127号令,《蒙古律师协会法》蒙古共和国关于蒙古律师协会的规定”。第一部律师组织法获得批准。
对于公共组织来说,该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构被合法化为由律师代表组成的会议,日常活动由领导人主持,这与以往的规定不同。
过去,司法部直接参与律师协会/学院的活动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但这部法律使司法部监督律师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并参与其活动变得合法。在组织的活动中以给予指示和建议的形式,可以被视为在确保组织独立性方面的进步。
1990年民主革命的结果是,蒙古新宪法作为国家发生的巨大变革的一部分而获得通过,其目标是在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全面发展公民和人道的民主社会。国家活动的原则:正义、自由、平等和法治。
新宪法包含许多保障人权的条款,保障这些条款落实的主要内容是为律师行使法律代理权和专业法律援助权的活动建立法律框架。
宣传工作是随着国家社会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需要根据新民主宪法进行变革,1994年12月9日批准了《宣传法》。
该法关于辩护的目标与以前的法律有很大不同,该法保障辩护和法律援助活动的原则和组织的实施以及辩护人的授权的行使,旨在形成社会正义,保护民主、人权、自由和合法利益,旨在规范相互联系的关系。
从1928年到1994年《辩护法》,辩护律师组织被称为“人民援助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蒙古律师协会”。新法将蒙古律师协会设立为一个非营利组织,旨在从事宣传活动并聚集通过适当测试的律师。
该法允许律师成立法人单位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保证了法律服务的独立性。 结果,第一批提供私人法律服务的法人实体诞生了,许多法律局如“Tushig”、“Erkh”、“Tsets”和“Heltsel”成立并仍在稳定运营。
2002年,蒙古国立法改革中修订和批准的众多法律中,《宣传法》于2002年5月16日获得批准,并于同年9月1日生效。
根据上述两项辩护法,授予、暂停、撤销或吊销辩护执业许可证和任命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由负责法律事务的政府成员行使。
然而,法律并未赋予国家通过教导、咨询和监督其活动来参与倡导者组织活动的权利,这一事实成为保障倡导者组织及其专业活动独立性的重要因素。的倡导者。
如今,在法律框架内获得特殊执业许可的1200多名律师在省和首都的24个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参与司法程序的 2,400 名律师中有 61% 表明了参与和参与不仅在司法程序中而且在当今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改革框架内,《律师法律地位法》于2012年3月7日获得批准,同时国民议会批准了一套法院法律,并于2013年4月15日生效。
随着该法的批准,《蒙古宣传法》从同一天起被废除。
针对立法的变化,蒙古律师协会董事会于2013年4月5日召开协会临时会员大会,讨论并解决了根据新法修改协会成立文件的问题。法律。
根据特别大会讨论通过的《蒙古国律师协会非政府组织章程》,协会联合有权出庭代表的律师/律师,维护自身权利和合法利益,并通过其会员,在全国范围内保护人权。蒙古国,保护法人的自由、权利和合法利益,坚持不懈地打击任何形式的侵犯人权的活动和行为,宣传和法律援助,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和预防犯罪被重组为以会员为目的为其会员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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